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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华丨想象:由“是”到“应该”的心理机制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5-03-28

【摘 要】近代哲学以来,“主客二分”构成了所谓科学认识的前提,如何实现从“是”到“应该”或从“事实”到“价值”再到“规范”的过渡就成了无法逃避的难题之一。解决这一难题有两种方式:逻辑的和实践的。从“是”到“应该”靠逻辑证明(推导)是无法实现的,因为无数的“是”推出来的仅为“是”的集合;当然,实践活动或许可以实现主客观统一,但它也只能证明“是”为“真”而不是“应该”。“应该”不是存在论意义的“实存”,而是价值论层面的“想象”,即在想象世界中最好的或比较好的东西才是“应该”的,换言之,“应该”是“理想状态”。所以打通“是”到“应该”的桥梁还有第三种方式,即想象。想象是人主动参与和主观介入客观的具体化或可能性方法,也是全部社会规范建立的心理前提。不过,从“应该”“价值”到“规范”的路径更加复杂,即所有的“应该”未必都会转变为现实的“规范”。这不是人的想象力欠缺的问题,而是与社会普遍化的利益需要相关。

【关键词】想象;休谟问题;事实;价值;规范;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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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建华,beat365中国官方网站、beat365网页版登录官网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教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伦理学基础理论、道德心理学、政治哲学、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等。

文章来源:《哲学分析》2025年第1期


哲学作为一种认识世界的特殊智慧,始终和人的自我存在以及如何认识自身纠缠在一起。从“认识你自己”到“主客二分”再到所谓的“三个世界”,无不体现了这种纠缠的迷惑与祛惑。事实上,自从我们把世界分为主观与客观两个维度,就自信能用科学思维与方法准确地把握客观世界及其规律,并能论证其所谓的客观性和确定性。而当我们真正进入这种把握与论证的时候便惊讶地发现,人自身根本无法与这个“客观世界”所区隔;相反,人自身也深陷其中。并且,人不但把肉身的存在置于客观世界,而且也把道德、审美等主观价值带入其中。于是,一些哲学家认为对此完全可以作简单化,认为道德、审美等这些复杂的价值现象完全可以用几何学或数学那样公式化,通过这些可以量化或直观的方式来论证其确定性和客观性。但另一些哲学家则认为,对于道德之类的价值问题,“科学是无能为力的,因为科学只能告诉我们‘是什么’的问题,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怎样’的问题”,休谟就是这种主张的倡导者之一,并形成了所谓的“休谟问题”。事实上,逻辑证明的方式无法打通“是”与“应该”的桥梁,而实践活动——主体参与和主观介入则提供了由“是”到“真”的惊险跨越的可能性,但却在过渡至“应该”时遭遇挫折。有鉴于此,新的方案尝试必须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上,通过考察人的特质,“想象”概念似乎给了我们一个可供选择的思路,我们通过“想象”机制真正打破“是”与“应该”之间的壁垒,并进一步衍生出“价值”与“规范”。


一、解决“休谟问题”的基本思路

针对“是”与“应该”的思想问题,首先应该追溯到英国哲学家休谟。休谟在哲学上对“事实”与“价值”进行了区分,并对伦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人性论》中,休谟提出道德命题的联系词不是科学命题中的“是”与“不是”,而是“应该”与“不应该”,休谟认为自己发现的这个法则“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体系”。尽管休谟自己没有正面明确回答自己所提出的问题,但所提出的问题非常深刻而明确,也就是从“是”中不能推出“应该”。后来休谟又在《道德原理探究》中从三个方面试图作了论证:一是道德认识不同于科学认识,科学和道德反映两种不同的关系;二是道德命题和事实命题判断的角度不同,事实命题的出发点是客体,道德命题的出发点则是价值判断;三是道德判断与事实判断依靠的力量不同,道德判断依靠情感,事实判断依靠理性。如果我们不要把自身的思维陷入认识论与价值论的不可逾越性,那么,“休谟问题”从严格意义上讲并非就是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因为事物本身的真实存在与其描述存在一定的差距,“休谟问题”实质上是指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关系问题,属于逻辑学的范畴,因为事实命题一般以“is”为系词,而价值命题一般以“ought”为系词,故称休谟问题为“实然与应然”的问题比较恰当。尽管如此,休谟关于“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不但深刻揭示了人类认识在逻辑上的难度,而且更加突出了价值问题在伦理学理论中的地位,揭示了伦理学作为价值学科的独特性质,开启了追求有益性“价值伦理学”的先河,但也给后人留下一个难题,即如何从“是”过渡到“应该”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逻辑证明的思路,二是实践证明的思路。

逻辑推导(证明)的思路一般会分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认为由价值关系的“是”可以推导出价值关系的“应该”;二是认为由事实命题可以推导出价值命题。首先,由价值关系的“是”推出价值关系的“应该”,往往是转换了“人与客观事物”的关系,即把“人对客观事物的关系”转换成了“客观事物对人的关系”,前者是事实关系,强调人应该客观、真实在认识和描述客观对象,而后者是价值关系,强调客观对象对人的意义。这样,就把事实关系的“是”所反映的“客观事物”的状态,转换成了价值关系的“是”所反映的“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的状态。这样,“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就成了基于是否能满足人的需要的“客观事物”的再现。但是,由价值关系的“是”可以通过函数公式推导出价值关系的“应该”,只不过“是”作为自变量是描述的结果,而“应该”则是因变量,是计算衡量的结果。换而言之,当事物以确定性的和清晰的状态呈现时,就可以用“是”来描述;而当事物以多值性、概率性呈现时,就可以用具有优先性、大概率、相似性状态确定为“应该”。换言之,由众多的“是”所组成的函数并取其极大值或最大值就是“应该”。这种功利主义式的计量性思路,从一般性而言似乎打通了“是”与“应该”,但它的困境主要有两点:其一,这种函数公式化推导看似客观,实际关键的中介在于“人”这个不可言说的主体,人的需要机制是否真如功利主义所言,能被衡量或计算为具体的数值,一直存在争议;其二是现实的解释力不足,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往往存在着“物以稀为贵”的现象,很多时候概率小的乃至不存在的才是“应该”的,比如政治哲学家对建立“乌托邦”的执着;反之,概率大的容易得到,缺乏“应该”的必要性。

接下来进入第二个方面,即如何从“事实命题”推导出“价值命题”呢?首先是由事实命题可以推导出价值概念,然后再由价值概念推导出价值命题,其推导过程同上述推导大体相似。同样是把事实命题视为事实关系的描述,而事实关系就是客观事物之间客观存在的相互联系,但当人的认识介入之后,所有事实关系就变得特殊起来,人类主体意识与客观事物之间会发生奇妙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的结果就是主体意识中的客观事物与“本原性”的客观事物存在了差异,由此产生维持和促进人类主体有序化进程的价值,对这种特殊事实关系的描述方式就是价值概念,然后再由价值概念推导出价值命题,因为价值命题是由众多事实命题按照主体的有序化进程为规则所组成的函数并取其极大值或最大值。这种思路只不过是把“事实”与“价值”本身“命题”化了而已。而实际上从“是”推出来的还是无数的“是”的“集合”,根本不是“应该”,哪怕是事实关系也只是事实本身,与人类主体不在一个空间,特别是当事实没有进入人的认知领域的时候。通过这两个方面,从逻辑上似乎实现了由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再到规范性判断的过渡。但这也有其致命的弱点,刚刚也有所提及,即逻辑的证明把人类生活主体的内容本身置于逻辑之外,好像与人的欲望、情感等无关,但却又借用这些需要机制来架起“是”与“应该”之间的桥梁,难以有彻底的说服力。其实,逻辑的证明只能呈现证明的逻辑,其中的推理本身并不能成为“应该”的理由和信念。

由此可见,以形式证明形式的逻辑推理,根本无法从生活层面解决从“实然”过渡到“应然”的问题,于是人们想通过生活实践本身来证明。因为实践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不但通过人的主体能动性正确认识客观,正确把握事实,而且可以通过一定的工具改变客观,以满足主体自身的欲望和需求。在实践中可以形成客观事实与主观价值之间的双向“回流”。然而,我们虽然可以通过实践活动来证明主观符合客观,但得到的结果也许只是“真”,而不是“应该”。因为“应该”具有某种“价值偏好”,“真”的结果不一定就是“好”的结果,更谈不上是“应该”的结果,“事与愿违”是常有的事。所以,我们也很难直接按照实践的结果断定就是“应该”。尽管如此,我们也应当承认,实践可以连接并沟通好事实与价值,从事实判断推导出价值判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任何社会实践都具有具体的、历史内容与特点”。即便采取价值直觉式的判断与推理、尝试式的实践探索、自觉而科学的实践指导等多种方式,但这些方式也只能印证主观认识(认知)是否与客观一致的问题,即便能导出价值判断,也无法说明就是“应该”,因为“价值”有正负之分,“应该”本身也是因人而异的。

其实,“是”与“应该”本质上是一种从属于人的心理活动,无论是逻辑的证明还是实践的证明,它们都需要“人”这一中介来完成概念之间的转换和说明。当实践的证明能够在逻辑证明基础上更进一步,做好“是”与“真”之间的衔接之后,我们应当重新聚焦在“人”身上,寻找一个合理的机制,使“真”过渡到“价值”,从而真正弥合“事实”与“价值”之间的鸿沟。从心理学上来讲,“是”是一种心理肯定,“应该”是一种心理期待,从肯定到期待需要人的“想象”机制,由此就形成了不同于前两者的心理想象的进路。“应该”是想象的结果,是一种理想状态,是目前不“存在”但想象会“很好”的存在,这就是“应该”。“应该”有两个规定性:想象中的“好”与目前尚未“实现”。实现了的理想那叫“现实”“事实”,就是“是”。人类正是通过想象,不断从“是”走向“应该”再变成新的“是”,再趋向更好的“应该”,这是人类向往美好生活的价值梯度,由此形成人类的不断进步与发展。


二、想象是主观介入的特殊方式

当我们试图从哲学上思考“实然”与“应然”的关系,思考如何打通“是”与“应该”之间的桥梁的时候,本身就是一种主体参与和主观介入的活动。因为我们是在思想世界里构想多种可能,尽可能描述清楚思想的想象,而不是在物理实验室观察对象变化的结果,然后来提交数据证明其预想是否正确。所以,仅仅在认知层面通过“主体参与”和“主观介入”来打通“是”与“应该”,本身已经是一件非常主体性和主观性的事情了。参与也罢,介入也罢,都是一种想象,抑或想象的思维活动,这也是人类独特的思维活动。

想象是人的高级认知活动,为主观介入提供了前提。人类认知过程需要有感觉、知觉、记忆、思维和想象等心理形式,其中想象可以明显地体现出人所独有的活动性质,也是人与动物的区别之一。“人类劳动与动物本能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借助于想象力产生预期结果的表象。”动物活动基本上是出于本能的适应性活动,它只能在自身“存在”的范围内而存在,因为它们在身体上无法借助于劳动工具超越自身,更没有想象能力在心理上超越自身。但是人可以借助于想象超越自身存在的局限,实现从此情境向彼情境的跨越。由于人类特有的认知能力,人在劳动之前就可以通过想象力获得行为结果的表象,这个表象就是“事实”的雏形,而且产生劳动中间产品的表象。因此,“想象指导着人在活动过程中的方向——造成劳动最终或中间产品的心理模型,从而也有助于使这种产品在实物上得到体现”。心理模型是主观介入的有效成果,为主观客观化创造了条件,为“事实”的形成提供了前提。

想象是一种创造性的心理活动,可以产生心理上的“实存”。人的创造性活动是一个复杂的心理过程,而其最初结果通过想象形成一个劳动(工作)前的“存在”。这种存在不但表现在构成劳动成果的形象上,而且还可在具体情境并不明确的条件下拟定活动程序,使想象中的存在成为心理可能。因为想象可以把众多感觉的“杂多”整理成一个完整的形象,并进行加工创新,而不是对感觉事实的简单分辨。“在创造性思维过程中,则需要能摆脱对事实逻辑分析的能力,以便把思维各个组成部分合成新的映象系统。”这种映象系统就是心理上的“事实存在”,即心理事实。心理事实得以产生,是因为人的想象心理结构中存在两种超前系统,一个是组织起来的形象(表象)系统,另一个是组织起来的概念系统,前者以具体形象和鲜明的表象得以呈现,后者则是通过运用间接概括认识世界的概念而生成,二者相加就是想象力。人类正是通过这种想象力实现了创造性活动的完成,产生许多“事实奇迹”,甚至想象中的事实又远远超出了想象本身,成为“意想不到”的事实。可见,所谓客观存在的“事实”往往与想象无关,仅仅是直观之果,是“是什么”的简单判断,没有进入“为什么”和“该如何”。所以,只要人的想象力存在,只要承认创造性是人类活动的独特性,那么“实然”与“应然”之间就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想象那些并不存在的事物的能力是我们人类最突出的智能”,我们现实中存在的事物无一不是曾经想象的结果。

想象是一种指向理想的活动,可以超越“是”而走向“应该”。理想是相对于现实而言的,就其心理实质而言就是超越现实而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想象。人正是通过理想达成对“现存”的超越而指向“应该”。所谓“休谟法则”即从事实判断推导不出价值判断,其最大失误在于忽略了想象这一特殊心理机制,而使“事实”停留于“现存”无法进入理想状态,也就无法产生“应该”。如“这是一本书”“这是一本好书”“这是一本应该读的书”在想象空间是可以“直通”的,甚至是一致的。其实,在人的思维世界中,如果有所谓纯客观的“事实”,那因为仅仅是直观,而没有“主观介入”。所谓主观介入就是人“需要什么”,或“有何求”,只有实现了的需要,才是现实,才是“事实”,还没有“实现的需要”仅为“好的想象”,不是“事实”。“想象中的事实”是一切“美好生活”的前提,也是“应该”的基础。我们为何可以把“虚拟”也可以看成“事实”,因为“虚拟”就是想象的结果。人类学家特别注重关系的密度,这种密度容易被想象成“事实”。之所以会形成关系的高密度,是因为所有这些关系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往往既无限丰富,同时又无限延展。”延展的结果在想象空间就是“无限美好”,当然就是“值得的”“应该的”。

当然,在想象中,我们不能忽视一种解释性工作的存在,在这种工作中存在两个彼此关联的重要因素。“一是作为一种知识形式的想象性认同过程”,如果在一种支配关系中,从属者实际上承担了被理解的所谓事实真相,如某个餐厅的后厨出了纰漏,老板立马会认定老厨师不会出问题,肯定是新来的搞砸了;二是关于同情的认同模式,也就是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提到的“同情疲劳”(compassionfatigue)。在正常情况下,人类比较倾向于想象性地认同自己的同伴,并且自发地体会他们的悲伤。但如果仅仅是旁观者,甚至是高高在上者,就体会不到他人的悲伤,因为对悲伤的同情与悲伤本身是不同的,同情只是悲伤的一种想象,但也不能因此认为悲伤的想象就不是悲伤。从心理机制上讲,认同与同情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某种倾向性,从而产生巨大的想象空间。想象空间越大,离“事实”就越远,离“应该”就越近,这就是人类总是喜欢按照自己理想中的“应该”去设计、谋划现实生活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种谋划一旦实现就会产生三种“事实”:跟想象的一样、超出了原来的想象、离想象还有距离。所以,“想象活动是一种变幻莫测的活动,它是一种注定要造就出人的思想对象的妖术,是要造就出人所渴求的东西的;正是以这样的一种方式,人才可能得到这种东西”。因为想象自身有两个固有特征:意象与近似观察的现象,这两个特征构成了“事实”的“雏形”。


三、“应该”是想象中的“理想价值”

“应该”从何而来?从上述可知,“应该”就是想象中的“理想价值”。从一般意义而言,所谓价值“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简而言之,价值就是万事万物对人的意义,就是满足了人的某种需要,是客观与主观的有机统一。人有什么样的需要就会有什么样的价值,如人有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就会产生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这当然只是对价值的一种静态理解,如果从发生性看,价值是源于“需要”(欲望),中经“想象”,终于“应该”的过程,“应该”就是想象中的“理想价值”。

如果我们避开主观价值论与客观价值论之争,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是,价值始终与人的需要(欲望)相关,甚至可以说,没有人的需要也就无所谓价值。“凡是人都有需要或欲望”,这一事实判断不但说明人作为生物性存在是客观的,也说明人作为社会性存在的需要也是客观的。在认识需要问题上的主客二分模式只能导致对人的认识发生根本性错误,这就是所谓的灵肉分离。如果我们不承认人的需要是一种客观存在,那么也就无法理解人本身就是客观存在这个铁的事实。因为人和人的需要是一体的,需要无法用主客二分模式来审视,只能用层次性来划分,不同层次或类型的需要都是人真实存在的确证,都会在“匮乏”的前提下,在“满足”的过程中,产生事实的“表征”,形成“理想价值”。表征(representation)是现代心灵哲学和认知科学中的核心概念,理想是具有表征性的心理存在,凡是具有意向性的东西都可称为表征。意向性是心灵可用其指向、关涉、针对世界中的对象和事态的特征。也就是说,指向性、关涉性或针对性是意向性的特征,凡是能以其自身指向、关涉或针对自身之外的他物的东西,皆具有意向性。意向性会产生两种可能性后果:一是意向变成了现实,就成为“事实”;二是意向暂时没有实现,还停留在想象中成为“理想”,相信“应该实现”,这就变成为某种信念。

但是,理想虽然产生于信念,但不同于信念,也不是信仰,而是介于信念与信仰之间的存在。从一般意义上讲,信念本身包含了知识、经验、逻辑等理智成分,它们是理想确定的基础与前提,它们决定了理想是否科学、可信,是否可能实现,但理想不是这些因素的简单相加,更不会停留于某一具体的价值选择,而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综合、整合与升华。这种升华也不至于达到信仰的层次,理想只是把信仰对象“同自己的生活道路及其未来成果联系起来,使之成为一种具体的、具有现实感的形象体系”。从内容上讲,理想是信仰中最高价值目标的具体形象,甚至可以将它想象成为一种最美好的现实生活,具有感召力和吸引力;从形式上讲,理想是知识、逻辑与情感、欲望、目的的有机统一,具有对美好未来的价值预测力和预见力。从某种意义可以说,理想就是生活形象的“底片”,于过去和现在是“曝光”和“显影”,于未来是“底本”和“蓝图”。所以,“应该”就是未来的“蓝图”,永远是理想化的,实现了的理想就是“现实”,就是“事实”,事实化的存在也就没有“应该”的价值属性,如日常生活中的“习惯成自然”就无须再进行“应该”式的大力倡导。当然,想象空间的“理想价值”还可以借助于理论思维来实现。因为“理论能够被事实所摧毁,然而其正确性永远不能被事实证明。事实能迫使我们放弃某些理论,或者砥砺自己的思维,以便将不可调和者调和起来,但是,它们最终永远无法确证某一理论的真实性。”如在伦理学理论中,我们通常讲的道德规范的有效性,实际上是表明这种规范“值得”被普遍承认并遵守,遵守之后能给遵守者带来非常多的益处。因为只有“我们想成为道德的人,道德世界才具有建构的意义”。可见,道德上的“应该”首先基本上是一种想象的价值,这种想象一旦变成现实,就是“合法”或“正当”。

就价值规范性而言,人的行为大体有三种评价状态:失当、正当、应当(应该),也是道德评价的三种标准:恶、不善不恶、善。正当的行为是基于权利和义务统一性的行为,也就是做自己该做的分内之事,如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等等,属于不善不恶,不需要表扬,也不应批评;失当的行为就是没有尽自己该尽的责任与义务,相反还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是恶的行为,需要谴责;应当的行为不但尽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还为社会或他人尽了自己义务范围以外的责任,这是善良的行为,值得倡导。如过去我们进行道德评价时总是把“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行为纳入谴责对象,其实,扫门前雪就是正当;既自扫门前雪,又管他人瓦上霜是应当;既不自扫门前雪,又不管他人瓦上霜,是失当。应当(应该)才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善,它的实现有一定的困难,有时甚至需要作出自我牺牲。就是因为大多数人难以做到,所以社会需要大力倡导并给予重奖。“应该”的往往是理想性的,它指向的是未来,还没有变为普遍化事实。尽管普遍化的正当“事实”不再是“应该”,但是具有正当性价值,也是使其行为合法化和合理化的理由。总之,当我们说“应该”的时候,就是一种“应然”状态,是人们自认为“值得”去追求的状态。人类社会总是以“应该”去引导人的行为,从而实现“更加美好”的生活,把“应然”转化为“实然”,在“实然”的基础上产生新的“应然”,让世界永远充满理想和希望。


四、“应该”无法直接就是“规范”

当我们试图通过想象打通“是”与“应该”之后,有必须简单讨论一下“应该”与规范的关系问题,因为人们往往习惯于认为“应该的”就是“规范”性的,但二者之间仍然存在着一些细微的差异。“应该”体现了一种理想性的价值追求,也就很容易被转换为一种现实的行为规范。换言之,现实的行为“规范”要以“应该”为价值前提,并且这种规范是倡导性的而非禁止性的。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在《社会学的想象力》中认为,当我们想要探知置身于这个社会、特定时期的个体存在与品质,对于社会维度和历史维度有何意义的时候,运用社会学的想象力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所谓想象力,就是有能力从一种视角转换到另一种视角”。也就是说,想要从社会意义和历史价值的角度认识规范对于个体的意义,或社会规范何以生成,社会想象力是重要因素。但是想象毕竟是想象,想象的“应该”是价值意义上的美好、善良,而“规范”是现实生活意义的“应该”,即侧重“应该”的实际有效性。无效的“规范”哪怕顶级的“应该”,也只能是“美好的想象”。所以,不是所有的“应该”都要成为现实的“规范”,社会规范的生成遵循的是现实的社会生活逻辑,而“应该”价值是在想象空间中生成的,完全是遵循心理的逻辑。特别是在现代性文化的背景下,人们普遍认为,个人主体通过选择来表达欲望,是其应有之义,由此得出“个人欲望的就是合理的”结论。殊不知,“人们的选择和欲望的表达与其说是个人主体的应有之义,不如说是受制于某种超越个体的影响因素,这种影响因素在现代性文化产生之前就存在。”如果我们保持一定的社会秩序而约束人的一些行为,仅仅是“拿事实说话”,那么,这种约束充其量只是说明某种“正确性”,并非规范性的证明。并且,“如果只是经事实为各种规范规定的模式,这事实就是交互主体地被视作有效的,那就不存在有效的规范”。也就是说,仅仅是事实判断不足以引发人的行为规范动机,只有经由人的想象机制,在面对事实判断时产生复杂的情感网络,这些情感对应着基于事实判断所作出的价值判断,它本身具有一种力量性,即诱导或激发人们作出趋向于“应该”的规范性行为,才能引导人们走向更高的道德境界,也是“应该”到“规范”的动机解释。因此,基于“价值”的“应该”仅仅是“规范”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规范”的形成是“应该”之“价值”不断“优胜劣汰”的过程。

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在《社会控制》一书中认为,社会伦理规范是人们在相互交往过程中逐渐沉淀为一种有代表性的观念,不是个人意识的产物。每一种伦理法则必须是在社会大多数人意见一致的条件下形成的,是各种庞杂见解的一种有机会合。在这种会合过程中,社会规范往往会作为一种先于和高于个体观念的“预制性”存在。也正是因为规范是“众意”会合的结果,其起源同风俗和信仰的一样,同样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社会规范的最终形成之所以是优胜劣汰的过程,首先与人类的生存竞争及其“应该”的价值观念有关。人作为一种社会性动物,活着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法则,也是人类进化的“第一规范”,而适应这种规范就是最大的“应该”。但是,人类不仅要为满足生存需要努力“活着”,而且要满足精神需要有意义地生活,人类自身的淘汰就此开始。特别是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个人行为不得不适应群体行为模式,否则就会遭淘汰。这种行为模式往往是以某种“准则”和“规范”的形式出现,都是在通过多种“应该”价值选择并获得权威性之后不断被适应与顺应的结果。

对“应该”价值的选择不但要处理好人与外部环境的关系,而且要考虑“族群内”的竞争问题,这样才能真正了解从生存法则到文化法则的形成的真相。特别是当一些文化法则上升为社会规范时,文化法则的优胜劣汰会重新开始,其可能的结果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发生根本性变化,一些明显过时的规范起不到调节社会行为的作用,规范失效甚至无效,导致社会生活失序。由此,在新的社会元素刺激下,人们的心理平衡被打破,于是产生新的生活欲望与需求,心理想象空间不断扩大,出现新的想象,产生诸多“应该”。当无数“应该”在想象空间经过心理过滤,作出价值选择之后,会产生新的具有权威性的行为规范,而那些曾经在心底里认为“应该”的想法,只能“暂时保存”起来充当未来想象的“原料”。

规范本质上就是一种行为方式的要求,随之普遍化之后就成为一种行为标准。所以,讨论规范性问题,无论是“实践理性的转向”,还是“语言学的转身”都离不开社会生活本身,这是实践哲学的根本要求。也无论是内在主义的规范性,还是外在主义的规范性,都只是强调了问题的一面。无论是“反思性”认可,还是“自律性”遵守,都只是囿于主体自身机理,没有看到现实社会的动力性因素、秩序性要求和制度性安排。规范原本就是内外相通的,即内在需求与外在约束的统一体,其发生是由欲望到想象再到价值选择,经过社会生活验证、进而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的过程。


五、结语

以上分析表明,由“是”到“应该”再到“规范”的演进机制,绝不仅仅是由逻辑和实践就能够轻易得到证明的,它同样依赖于人本身的心理机制。从客观到主观的过渡需要一个本身就是主客未分或主客融合的“绝对”分别与两端对接,人就是这样一个“绝对”的个体,他利用“想象”这一高级心理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所谓的“主客二分”,并通过想象状态制造出行为的情感动机,由此能够解释“应该”到“规范”的合理性。总之,与其说“想象”的心理学进路是作为逻辑推理与实践活动之外的第三条论证道路,毋宁说它是基于后两者之上理论推进的一个尝试,逻辑推理与实践活动解决了主观与客观的对立问题,由“是”到“真”,而“想象”则更进一步,弥合了“是”到“应该”再到“规范”之间的裂隙。不过,想象机制的进路究竟具有多大的情感力量,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思。